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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获证方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方/获证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1 申请方自愿决定是否进行管理体系认证,自由选择认证机构。
1.2 了解管理体系认证有关规定和信息。
1.3 申请方有申诉和投诉的权利。
2 义务
2.1 当申请方决定由辽宁中建科环认证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组织管理手册和相关文件,以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相关活动的信息。
2.2 申请方的认证范围内如有多场所,应随申请文件同时如实提交多场所详细清单,包括名称、地址、产品、进度等(如有瞒报责任自负)。
2.3 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
2.4 为认证审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做出妥善安排。
2.5 当CNAS要求或适用时,应对见证/确认评审工作予以配合;应接受实习审核员参与的审核,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6 如实申报认证范围内的员工人数等信息,不得瞒报;如实提供法律地位等信息(如有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情况,责任自负)。
2.7 按合同交纳申请费。
二.获证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1 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在获准认证范围内用于宣传展示。
1.2 获证方对公司有申诉和投诉的权利。
2.义务
2.1 获准认证后仅能就获准认证范围开展宣传活动,不能以误导方式宣传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2 当获证方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管理层、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联系地址和场所)应立刻上报我公司市场客服部;当获证方发生顾客投诉以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时,应立刻上报我公司市场客服部,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投诉和(或)事故引发的影响。
2.3 根据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获证方必须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稽查,包括现场审核、非例行审核、确认审核、特殊审核(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等活动,并应准备相关文件、开放相应区域、提供记录和准备相应人员。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公司将根据认监委规定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
注: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当地方监管部门到组织检查时,应在国家认监委授权范围内,应出示国家认监委的授权证明)。
2.4 当接到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通知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以及有关认证的宣传,并按要求交回认证证书。
2.5 按合同交纳有关费用。
2.6 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E/S 及Q/E/S新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1.2 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2.7 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Q/E/S 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E/S 及5.1.2 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