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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保持、更新、暂停和撤销 认证资格的条件和要求
授予、保持、更新、暂停和撤销
认证资格的条件和要求
辽宁中建科环认证有限公司(简称ZJKH)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科学”的原则,对公司作出的认证决定(包括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暂停后恢复、撤销认证和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负责。
一、认证资格的授予
1.1 授予认证的条件:
(1)满足QES新版认证规则中5.1.2 的条件要求;
(2)对于严重不符合,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轻微不符合,已评审、接受了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或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3)认证委托人的QMS\EMS\OHSMS 符合认证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4)认证委托人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二、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
2.1 认证注册资格保持的条件:
1) 已经实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对上次审核确定的不符合已经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效;
(3)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绩效目标达到预期结果;
(4)对持续改进进行了策划并运作控制;
(6)任何变更进行评审;
(7)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信息的引用符合要求;
(8)QES相关投诉进行了适当处理;
(9)上次审核后发生的质量事故、环境突发事件、OH&S 事故得到调查与处理。
2.2 公司审核管理部在所有不符合纠正措施完成有效验证后,将监督审核的全部资料提交公司技术审议部,30日内作出是否保持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获证方
三、扩大和缩小认证范围
3.1 扩大认证范围
3.1.1 获证方欲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向辽宁中建科环认证有限公司(简称 ZJKH)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扩大范围,补充必要的信息。
3.1.2 获证方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将有关体系文件随同申请一起提交。
3.1.3 公司对获证方拟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签定扩大认证范 围的补充协议。
3.1.4 公司审核管理部对获证方管理体系文件审核符合后,实施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现场审核。该审核可以与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同时进行,并在审核报告中详细说明。
3.1.5 扩大认证范围的审核结论由公司技术审议部审议、批准,公司予以换发认证证书。
3.2 缩小认证范围
1)以下情况将缩小认证范围
a) 获证后连续两次审核无生产和服务现场,则应缩小认证范围;
b) 该产品或工艺被新列为国家明令淘汰目录;
c) 证据表明,该产品实现过程,不能满足认证标准要求。
2)公司在做出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后,予以换发认证证书。
四、认证证书的更换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方可向公司提出换证申请:
1)证书持有者变更(获证方名称变更);
2)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3)获证方所在地变更(地理位置发生变化);
4)认证依据的标准改变或换版(适用时)。
五、认证证书的补发
当获证方认证证书丢失或损毁时,应向市场客服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定后补发认证证书。
六、认证注册资格的暂停
6.1 认证证书的暂停,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QES 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QES 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QES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质量、环境、与OH&S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反映获证组织QES 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QES 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质量、环境、OH&S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监督审核时发现的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未能在3 个月内完成验证的;
(14)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6.2 认证资格的暂停时间为 6 个月。由市场客服部书面报告技术质量总监批准后向获证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将明确规定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和引用认证信息。
七、认证注册资格的恢复
暂停期间,QES 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认证机构将恢复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八、认证注册资格的撤销
8.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 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OH&S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EMS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的、OH&S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5)QES 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8.2 公司在做出撤销认证的决定后,将向获证组织发出撤销认证资格 通知书。
8.2 撤销认证后,获证组织应按公司要求交回证书原件,并停止使用 认证证书、认证标识和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
九、信息公开
根据认证认可法规和认可规范要求,授予、更新、保持、暂停和撤销等认证信息将在公司网站和国家认监委(CNCA)、中国合格评定 中心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网站上公布查询方式: 公司网址:www.lnzjkh.com
CNCA 网址:www.cnca.gov.cn
CNAS 网址:www.cna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