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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辽宁中建科环认证有限公司(简称 ZJKH)为各行各业提供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程序如下:
1、受理申请
1.1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1.1 QMS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QMS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 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1.1.2 EMS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E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EMS 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EMS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EMS 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
注:突发环境事件及其级别的判定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1.1.3 OHSMS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OHS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OHSMS 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 5 ) 原OHSMS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OHSMS 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注:事故等级划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拟认证的OHSMS 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OH&S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1.2.申请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2.1 QMS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若当QMS 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则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质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
(6)QMS 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7)一年内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其他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1.2.2 EMS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当EMS 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与申请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以及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信息以及任何适用的环境法规中的有关的法律义务;
(6)EMS 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7)一年内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1.2.3 OHSMS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包括承包方的人数)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当OHSMS 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OH&S 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所识别的主要危险源和OH&S 风险,所使用的主要危险材料以及任何适用的OH&S 法规中有关的法律义务;
(6)OHSMS 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7)一年内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情况及与OH&S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1.2.4 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认证范围内的产品规格型号;
(2)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关键\特殊工序及质量控制点;
1.2.5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生产和服务所在的地理位置或平面图、环境现状简介;
(2)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目标、指标;
(3)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和合规性评价文件;
1.2.6申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安全生产简介\重要危险源清单\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在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危险材料及任何适用的OHS法规中的有关的法律义务;
1.3 市场客服部对组织的申请进行评审,满足要求后,与申请组织签订认证合同并交纳申请费;对不满足要求的申请,其评审结果为拒绝认证申请,应向组织说明拒绝申请的原因。
2、审核准备
2.1 审核管理部任命审核组长,并对组织的管理体系文件(即,文件化信息)进行审查后,将“文件审核报告”通知组织,组织根据报告所指出的不符合按要求进行修改。现场审核前,审核组长须完成对文件审核中不符合项的验证并符合要求。
2.2 公司编制审核计划通知组织,受审核方对审核组成员和日程安排进行确认。
3、初次审核
3.1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 日,最长不应超过6 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3.2 首次会议:审核组长说明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和方法,确认保密事项。受审核方应提供并落实审核陪同人员(向导)和必要的通讯、办公等资源。
3.3 实施现场审核。受审核方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确认。
3.4 末次会议。审核组介绍审核情况,宣布审核结论。
3.5 受审核方对不符合项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审核组进行验证。
4、授予认证
4.1 公司技术审议部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并通知受审核方。
4.2 获证方交纳认证审核费、证书费等相关费用后,颁发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3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起算日期为认证证书签发日期。
4.4 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3 年。
5、监督审核和认证资格的保持
5.1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5.2 经监督审核,公司认为获证方的管理体系能够满足认证要求,将保持其认证资格。
5.3 超期未进行监督审核时,将暂停认证资格。
6、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与特殊审核
6.1 获证方因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场所、组织结构(如多场所组织的 分场所)等发生变动,应向公司申请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公司对其进行审核或确认。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可与监督审核结合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6.2 获证组织发生 GK07《扩大与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2.2 条规定的情况时, 将应缩小认证范围。
6.3 除定期监督审核外,发生以下变更可能增加监督审核(也称特殊审核)或 非例行审核:
(1)获证方的法律地位、经营状态、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发生变更;
(2)获证方的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3)获证方管理体系或过程发生重大变化;
(4)发生重大产品或服务质量/环境污染/安全/能源/信息安全或食品安全事 故;
(5)顾客投诉涉及管理体系或认证依据发生变化;
(6)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管机构要求实施国家稽查审核或非例行监督审核。
7、再认证
7.1 再认证的目的是验证获证方管理体系整体的持续有效性。
7.2 当管理体系、获证组织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
7.3 公司在认证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根据获证方的要求进行再认证。再认证审核中所发现的不符合应在原证书的有效期之前纠正完成。否则不推荐再认证,也不延长认证的效力。
7.4 公司技术审议部决定是否准予更新认证注册,并通知受审核方。
7.5 获证方交纳认证审核费、证书费等相关费用后,公司予以更新注册,并颁发新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6 再认证审核方案的调整
7.6.1 再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宜在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最迟应在证书到期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
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8、对获证方的日常监督
8.1 获证组织及其管理体系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向公司填报信息报表,报告体系变动情况。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产品或服务被监管部门认证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发生质量、环境、职业安全事故;
----发生重大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行政许可 资格、资质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或服务场所变更;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
----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8.2 当获证组织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立刻上报公司市场客服部;
8.3 获证方如不能及时填报信息报表,公司将采取下列措施:
---予以书面警告;
----如仍不能纠正,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9、获证方认证信息的公告和查询
公司根据国家认证认可行政法规和认可规范要求,对所有获证方授予、保持、更新、暂停和撤销认证资格的信息,定期上报国家认监委等部门信息系统,获证组织及相关方可通过认监委、认可委官网查询。同时在公司网站进行公告。公司网站为www.lnzjkh.com
10、关于申请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说明:
10.1 申请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依据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和 GB/T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0.2 申请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已按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 GB/T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运行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在有要求时,接受 CNAS 的见证评审及确认审核并提供必要的支持.